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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业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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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淮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淮,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一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2一1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
GBl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l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l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l1654—1989-GBl1666—1989  
GBl8053—2002-GBl8083—2002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l2348一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l6297一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l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l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87一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Limits)1997
  AD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lndustrial Hygienists)
  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3.2 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本标淮的有关规定。
  3.3 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4 选址与总体布局
  4.1 选址
  4.1.1 工业企业选址需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入群健康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4.1.2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4.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4.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4.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近旁。
  4.1.6 属于****、二类开放型同位素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4.1.7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必须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ll654一GBll666、GBl8053一GBl8083及其它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4.1.8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4.1.9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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